加盟商投资加盟企业时、审查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有2家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满1年以上。 二、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1、特许加盟合同特许企业过错 若是因为特许企业提供的货物或者设备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伤害,则特许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 任,还应对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的损害予以赔偿。 2、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过错 若是由于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自己在经营过程中的失误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权,其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自己承担。 三、关于特许加盟合同转让和终止问题 1、特许加盟合同的转让 因为特许加盟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加盟者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经济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加盟。对于这种情况,加盟者可以与特许企业协商允许特许加盟合同进行转让。但转让必须经过特许加盟合同特许企业的同意,而转让后的承买者资格由特许企业进行认定,同时加盟者须向特许企业支付一定转让费。 2、特许加盟合同的终止 当特许加盟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特许加盟合同终止后,特许企业会通过检查加盟者是否有无违法特许加盟合同或者是否积欠货款等情况来按比例返回甚至是扣除保证金。关于这一点,加盟者一定要看清楚是如何规定的,觉得不妥善的地方需要协商改正。另外,特许加盟合同特许企业可能会要求拆下招牌,此时可根据招牌的所有者来确定具体的解决办法。
未注册商标往往会与其他特许经营资源在操作实践中组合使用,部分特许经营行业使用未注册商标往往更符合行业特点。从特许经营的操作实践来看,在同一特许经营体系中涉及的经营资源类型往往不止一种,多数特许人是以特许经营资源组合的形式许可授权被特许人进行使用,甚至部分特许体系的资源核心并不集中于商标,而是更多的集中于专利或者管理体系方面,在此类特许体系中,商标对于特许体系的影响力有限,即使醉终未获注册,也并不会对整个特许体系的稳定性造成致命性伤害。另外,部分经营季节性或者所经营产品经常灵活调整的特许体系,操作实践中会经常根据所更换产品的特点来创意 “商标名称”,由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且存在众多不确定性,每类产品均要求商标必须核准注册,这在实践操作中并不现实。更甚者,特许人在经营某类产品时,为了尽可能让商标直接描述清楚特许商品(服务)的特点,往往使用的商标都存在缺乏显著性的问题,在商标获得显著性之前,短时间内往往是无法获准注册的,对于此类特许体系,就需要充分考虑其本身的特点,而不应直接将其扼杀在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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