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说明 |
1 | 许可证续期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依法予以注销。 |
2 | 公司名称变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
4 | 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5 | 经营主体变更 | |
6 | 服务项目变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7 | 网站(APP)相关事项变更 | |
8 | 申请终止经营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9 | 许可证遗失补办 | 《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及提交材料要求 发布日期:2015-09-28 一、办理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场所和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材料要求 (一)授权子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1.授权子公司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图,至少应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股东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涉及企业法人股东(除持证公司外)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并承诺公司不含外资成分; 5.子公司股东(除持证公司外)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有效复印件,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6.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业务、栏目标题和内容介绍),投资收益情况,组网方案等;授权子公司后的下一步业务开展规划; 7.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 8.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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