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2、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由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审批内容 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审批对象 公司法人。
上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配备专职账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申办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提交法定的相关材料。
(二)当场审查。当场审查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作出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