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具体审批流程是需要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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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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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普通程序。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
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
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
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
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
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
行政许可时限,但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程序(适用于全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国境口岸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1)对申请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
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
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
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海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海关互联网+提出
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
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海关告
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
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
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主管海关。告知承诺书经海关和
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海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3)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
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4)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
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
请人。

  (5)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
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海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
符的,海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
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6)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海关应当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7)海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
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海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
反承诺的,主管海关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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