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为优化口岸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中单纯涉及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告知承诺定义 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各主管海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四、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一)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主管海关应同时提供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 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2.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3.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4.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5. 主管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2. 已经知晓主管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3. 自身能够满足主管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4.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主管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5.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6.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给主管海关。 (三)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四)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五)受理、决定。 主管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及行政审批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六)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主管海关应当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在实施首次现场监督时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主管海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档案。 主管海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主管海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主管海关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如何办理?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主管海关应当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