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