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有关算法备案必要性以及实际操作的
相关讨论热度提升。企业在何种业务形态下需进行算法备案?算法备案有何要求与流程?
不进行算法备案可能产生怎样的后果?壹点壹线咨询将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哪些企业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关于算法备案的要求初见
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施行,以下简称《算法推荐规定》)
,其中第24条第1款对相关服务上线后的算法备案进行了明确规定,第2款、第3款则分别对
备案变更、注销进行了规定。此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施
行,以下简称《深度合成规定》)以及近日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生成AI办法》)都再次提及了算法备案,但其渊源均为《算法推荐规定》。
两要素中的前者我们暂简称为“功能要素”,后者为“技术要素”。
从“功能要素”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涵盖的业务功能场景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专门提供
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
序等的产品/服务,还包括具有上述功能的产品/服务。
而在“技术要素”方面,定义中其实已包含“生成合成类”算法技术,而《深度合成规
定》《生成AI办法》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申深度合成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属于算法
备案的技术对象。另需注意的是,《深度合成规定》进一步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
(并非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主体,而是为服务本身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也应当“参照”进行
算法备案。
所以,综合上述法规要求,满足如下条件的应当进行算法备案:
1. 业务系从事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
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具有这些功能,以及其他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
具有发动公众从事活动能力信息服务的;
2. 业务采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
法技术的;
3. 为深度合成服务本身提供技术支持(也即“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虽然不
直接对用户提供产品/服务的,也需要参照规定进行算法备案。
二、如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算法推荐规定》指明,算法备案应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
案系统”)进行,网址。
目前备案系统在首页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使用手册》《备案填报指南》,对备案系统的使用及备案过程作了详细介绍。需
进行备案的主体可直接参阅上述手册及指南进行操作。在备案系统首页下方,公布了相关咨
询电话。
虽有上述说明文件,填报者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备案以“算法”为备案单位,而非以“产品”为备案单位。也即,对于同一产品中
使用的不同算法,应分别进行备案(例如:钉钉APP的钉钉语音识别算法、钉钉翻译算法、
钉钉图像识别文字算法、钉钉智能客服算法分别申请了4项备案);而所属不同产品使用同
一个算法的,则仅需进行一项备案(例如:1688工业品APP、阿里巴巴APP、阿里巴巴网站同
时使用的1688阿牛智能客服算法仅申请了一项备案)。
2. 对于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由于并不一定对用户直接提供产品/服务,因此在备
案过程中无需进行“产品及服务信息填报”,而是进行“技术服务方式填报”。
3.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
变更备案信息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注销备案的,应在终止服务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而从系统手册介绍来看,填报过程中涉及大量信息填写、公章用
印等环节,虽然监管机关目前未对备案时间严格把控,但仍建议备案主体妥善安排备案进度
计划。
4. 按照规定,备案材料提交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监管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监管机关应通知备案人并告知理由。备案材料提交后,备案人应关注
审核进展。申请被驳回的,备案人及时按照监管机关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
5.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备案完成后,服务提供者应在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
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6. 算法备案不仅包括服务上线备案,备案信息后续发生变更或相应服务终止的,应及
时进行备案变更或注销。
7. 根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具有舆论
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或有相关功能的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履行安全评估义务并
提交评估报告。基于此,算法备案义务主体与安全评估义务主体范围高度重合,有算法备案
义务的主体应注意核查是否已履行了安全评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