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作为数字时代的核心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在新闻推荐、电子商务、无
人驾驶、人工智能等方面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成为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算法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各类利用算法侵犯个人隐私、引诱过度消费、操纵舆论等现象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基于此,早在2021年11月16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于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算法推荐服务,维护个人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
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履行备案手续
。该备案系统在2022年3月1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效时同步上线,互联
网服务提供者可自行登录备案系统就所涉产品进行填报备案。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主体有哪些?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备案主体为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是指应用算法推
荐技术包括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
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
销备案手续。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
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
术,包括但不限于:
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文本转语音、语
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
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刚好,今年特别火的AI技术,包括AI智能对话、AI绘画、AI换脸、AI虚拟等就被包含在
里面。所以,想要从事AI方便的,要想产品合规性,记得要做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哦~
另外两个管理办法里面的“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又是什么呢?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施行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
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
服务。
总而言之,只要你的互联网平台有上述功能的,运用算法推荐服务技术,就需要做互联
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