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都是用工单位在日常经营中会用到的用工形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员是否可以劳务派遣呢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中“临时性三个表述得出的,通常认为,“临时性”指的是在特定时间内存在,而“辅助性”与“替代性”则是在特定时间内存在的一种状态。
这三个概念也并非,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例如,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固定数量的工作内容,但是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服务。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实际上是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但不存在替代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实际上是代替劳动者完成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