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AI办法》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申深度合成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属于算法
备案的技术对象。另需注意的是,《深度合成规定》进一步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
(并非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主体,而是为服务本身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也应当“参照”进行
算法备案。
所以,综合上述法规要求,满足如下条件的应当进行算法备案:
01
业务系从事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
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具有这些功能,以及其他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具有
发动公众从事活动能力信息服务的;
02
业务采用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
法技术的;
03
为深度合成服务本身提供技术支持(也即“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虽然不直接
对用户提供产品/服务的,也需要参照规定进行算法备案。如:微信小程序、抖音小程序、
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等主流平台。
算法备案所需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彩色扫描;
算法安全负责人承诺书;
法人与负责人身份证彩色拍照件;
负责人工作证明;
APP 或网站情况;
ICP 备案证明/ ICP 经营许可证;
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基本情况、备案主体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管理制度、算法安全自
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