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的条件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当然部分地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进行简易注销,比如安徽和成都。
八种不适合简易注销的情形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不适合进行简易注销。
其中,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能简易注销的企业,指的是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在移出异常名录后,仍然可以申请简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