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 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简易注销登
记。
所需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司
1、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4、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其他简易注销企业
1、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外资合伙企业提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 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企业需先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 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公告期为 45 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