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具体条件与要求

发布日期 :2024-06-30 09:37 编号:11986644 发布IP:139.226.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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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具体条件与要求


能开设网上药店的必须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其次要具有健全的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电子合同等基本的交易服务功能;还要有执业医师线上实时咨询,同时要对上网药品有完整的配送系统和管理制度。

网上卖药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五)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六)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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