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备;
(三)3名以上大专学历(相应等同职业资格或职称)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从业人员学历信息。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函;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提供经职能部门认证的租赁合同);
(五)承诺书。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符合许可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有关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申请人当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
(四)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