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企业并且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二: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且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三:涉及到增值电信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还有就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工信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目录分类》里面将电信业务分两大块业务:
一是基础电信业务;
二是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里面又分两类:
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许可证)
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许可证)
B1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许可证)
B1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许可证)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 线上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许可证)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 呼叫中心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其中,B25信息服务业务又分为:
(1)(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证)
(2)(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SP许可证)
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由局行政服务窗口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