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办理操作指南
依照人力资源批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需求,现将相关事项告之如下所示:
一、法律规定
(一)人才市场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700号);
(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人事部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就业创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要求(劳保局令第28号 );
(四)网络面试管理与服务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 号);
(五)《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人社部发〔2018〕60号);
(六)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工作的通知(国家人社部发〔2021〕43号);
(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
(八)《上海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申请资格
(一)有明确规章和管理方案;
(二)有开拓市场必不可少固定场地、办公用品;
(三)3人以上大专文凭(相对应等同于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以上专职社工;
(四)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标准。
三、核实信息内容
社保缴费记录;从业者学籍信息。
四、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团本);
(三)组织规章和管理方案;
(四)场地所有权证实(自有产权给予不动产证,租用给予经工作部门认证租赁协议);
(五)保证书。
五、申请办理程序流程
(一)申请办理。申请者向省级以上地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递交有关材料(主要包含合乎批准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告之。省级以上地区人社部门向申请者告之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规定、批准标准、必须提供的材料(合乎批准要求的相关材料)、告知承诺制事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法律依据及其事后监督对策等。
(三)服务承诺。申请者现场签定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
(四)审核。省级以上地区人社部门现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合乎批准要求的,现场做出审核确定,发送给人力资源许可证书;不符批准要求的,书面通知原因。
六、法律依据
申请者按照规定获得人力资源许可证书后,应当进行职业介绍所主题活动。如违反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上海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事中事后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进行年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觉违法行为的,将严苛严厉查处,并公开依法查处结论,对外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资信情况,对失信者行为主体进行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