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操作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市本级申请劳务派遣经营的企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上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局
(二)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勘验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现场审核,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编制和上报审核报告(现场验收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
予以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