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
办公场地证明;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办理: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
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1、申请的企业必须是内资公司,不得涉及外资。
2、企业*少要提供3名以上的影视相关从业人员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在公司营业执照内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5、办公场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