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海地区申请材料目录
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材料
1、劳务派遣营业执照申请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提交原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复印件);
3、公司章程(*新)(提交复印件);
4、上年度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已开展业务,应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有偿办公场所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人的房产证,租赁期限不限)1年以内,且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固定营业场所),(提交复印件);
6、适合业务发展的办公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清单(提交原件并加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政府或乡级以上派出所出具的与身份证相符的身份证明(相当于无不良记录的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文本(提交复印件);
9、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提交复印件);
10、派遣用工统计表,载明用人单位、派遣人数、派遣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公章;
11、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
劳务派遣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