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办理材料
一、
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二、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三)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四)不得以政府或者****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三、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材料清单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
五、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六、营业执照
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八、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舞台、看台依法验收文件或安全搭建承诺书
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十一、《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十二、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十三、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十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五、演出内容(剧本,歌词等)
十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十七、演出节目单
十八、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十九、演出节目单(含节目名称、内容简介及表演者姓名等)
二十、如涉及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还需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外国人护照、短期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