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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连锁加盟必备资质。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基本条件
1、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2、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4、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三、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常见问题
1、什么是《条例》所称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
2、个体户是否可以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界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指导能力与成熟模式的重要标准,个体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3、已备案企业如何进行经营合同年报?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已备案企业用自己的登录号和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后,点击备案管理模块中的经营合同年报,然后按照系统的提示准确录入相应的数据即可。
四、相关政策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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