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材料、条件、流程
办理时限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审查。
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审查完成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提交经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当场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办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12]43号);
4、《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沪卫法(2004)7号 );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
问:哪些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公共场所需要办理:
(一)住宿场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
(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洗浴中心、温泉、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生活美容)、美发理发店等;
(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舞厅、音乐厅、KTV、游艺厅(室)等;
(五)健身场所:游泳场(馆)等;
(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七)购物场所:商场、超市(300平米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