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相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登记各项规定
(一)备案材料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3.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附居民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复印件;
5.场地经营平面图(包含监控设备、防护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位置分布图);
6.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制定的有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备案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等核对工作,并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复核;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书面材料完成复核。对下列情形的,应告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申请人先向商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再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1.未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
2.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与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按照“一点一证”的要求,向其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附卷存档)。属地派出所将企业相关信息内容采集录入上海市公安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下简称“警综平台”)。
(三)变更
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经营地址的,应当在商务部门出具变更批准证明起的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变更《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中的相关备案信息。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并在1个月内更新警综平台相关信息。
(四)抄告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存在1年内被公安机关处罚3次以上(含3次)、企业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等情况的,由原备案分、县局抄告同级商务、工商等部门予以处理,并及时更新警综平台内相关信息。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存在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被商务部门注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发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自动失效。
二、加强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治安管理
各分、县局要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责任签约,全面告知《办法》有关规定。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治安检查力度,指导、督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严格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
(一)查验核对制度
(二)收购登记制度
(三)物品保管制度
(四)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五)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相关执法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举报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一)对未办理备案或未变更备案手续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理;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未建立台帐并保存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予以处理;
(三)对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不能提供《上海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证》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派出所要在对相关经营者查处10日内进行复查,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和复查情况录入警综平台。此外,要按照市局治安总队《关于对本市废旧行业实行评审及分级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受处罚、存在治安隐患等情况,在警综平台中及时调整管理等级,切实加强监管。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