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布日期 :2024-04-28 11:21 编号:11470455 发布IP:139.226.9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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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条件:


(一)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2、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3、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4、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5、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2、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3、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4、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5、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6、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7、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8、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 业 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 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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