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全方位多层次详解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什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包含移动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信息的服务活动。
然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你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所必须具备的资质证书。比如你网上展示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或者你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发布一些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的内容,这个就必须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理由:
根据我们国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这个审核同意,就是给你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证书如下: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业务类别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按照业务类型不同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三、哪些业务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从事互联网医疗、网上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等经营业务的企业均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条件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 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 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这里,特别注意: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意思是,必须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网站)。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资料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 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这里要注意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所需的材料比较多,企业整理起来可能会比较麻烦,特别是那些制度文件、管理措施等,很多企业不知道怎么写。这里,有需要办理可以找我们,专 业办理全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点击下方小卡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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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我们办理,只需提供: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原件扫描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法人简历;
3、网站域名证书(彩色),域名注册所有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中文全称;
4、二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简历、学历证明;
5、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彩色原件扫描件)及简历(可以是法人);
6、公司信息: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网站负责人和单位联系人的手机号、邮箱,以
及公司座机;
药学相关专 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等。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时间及部门
办理时间:受理后20工作日
办理部门: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很多省份已经下方到地级市审批,审批速度会快很多,很多地方1-2周就能批下来,具体可以私信我。
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关处罚规定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