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附材料清单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其中,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 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信誉。
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要求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不受股权比例限制的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内地合资方应当是成立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可达70%;如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投资者可以独资。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其中,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公章(请务必带上);
3、法人身份证、毕业证、简历复印件;
4、五名大专或大专以上专职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简历(从事相关行业2年以上工作经验)、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合同);
5、房屋租赁协议(50平以上)、产权证复印件;
6、公司新章程复印件(全体股东签字);
7、不是当年成立的公司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备注:资料齐全提交后当场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