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难度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icp经营许可证书,具体详情可了解通晓咨询|干货!全网详细icp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也就是icp备案)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现在来详细介绍下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流程。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也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也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特别注意: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意思是,必须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