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有什么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到当地所在酒类管理办公室申请。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
(3)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批文;
(4)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者合同、协议;
(5)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合格报告,进口酒;
(6)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